财会〔2018〕25号 卫生健康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8月31日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 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附件1: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增设“2308 待结算医疗款”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2308 待结算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下同)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确认待结算医疗款。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金额不计入待结算医疗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待结算医疗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并按照医疗服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1.“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1 挂号收费”、“23080102 诊察收费”、“23080103 检查收费”、“23080104 化验收费”、“23080105 治疗收费”、“23080106 手术收费”、“23080107卫生材料收费”、“23080108药品收费”、“23080109 一般诊疗费收费”、 “23080110 其他门急诊收费”和“2308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08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 西药收费”、“23080108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108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10801 西药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01 西药”、“2308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2.“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1 床位收费”、“23080202 诊察收费”、“23080203 检查收费”、“23080204 化验收费”、“23080205 治疗收费”、“23080206 手术收费”、“23080207 护理收费”、“23080208 卫生材料收费”、“23080209药品收费”、“23080210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211 其他住院收费”和“23080212 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09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901 西药收费”、“23080209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209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在“2308020901 西药收费”科目下应当设置“230802090101 西药”、“230802090102 疫苗”明细科目。 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诊察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诊察收费”科目中核算医事服务费。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其他门急诊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其他住院收费”科目中核算药事服务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打包性质收费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类别对收费进行拆分,分别计入本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三、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门急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对于应向门急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急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门急诊病人欠费”等科目,对于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医保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急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 (二)病人住院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确认待结算医疗款时,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病人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医保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门急诊结算差额)或本科目(住院收费——住院结算差额)。 (五)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留用的金额,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款。 二、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 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在院病人进行明细核算。 2.“121202 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201 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 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3 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 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90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2.“121902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302 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130201药品”、“130202卫生材料”、“130203低值易耗品”和“130204 其他材料”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1药品”科目下设置“13020101西药”、“13020102中成药”和“13020103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13020101西药”科目下设置“1302010101西药”和“1302010102疫苗”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2 卫生材料”科目下设置“13020201 血库材料”、“13020202医用气体”、“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验材料”和“13020205 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2305 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 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和预收病人的预交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01 预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2)“23050102 门急诊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门急诊病人的预交金。 (3)“23050103住院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 2.“230502 其他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预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预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接受服务单位的款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001 累计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0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2.“30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3.“30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4.“300104 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1 本期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3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医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2.“33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3.“33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2 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设置“330201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30202 提取奖励基金”、“330203 转入累计盈余”明细科目。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001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基本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102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2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2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2)“40010202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3)“40010203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科研教学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 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 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01 门急诊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实现的收入,包括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的待结算医疗款,以及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上缴门急诊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1门急诊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1 挂号收入”、“4101010102 诊察收入”、“4101010103 检查收入”、“4101010104 化验收入”、“4101010105 治疗收入”、“4101010106 手术收入”、“4101010107卫生材料收入”、“4101010108药品收入”、“4101010109 一般诊疗费收入”和“4101010110 其他门急诊收入”明细科目(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设置“410101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108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801 西药”、“410101010802 中成药”和“410101010803 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410101010801 西药”科目下设置 “41010101080101 西药”、“410101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410101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差额,但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 (2)“41010102 住院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实现的收入,包括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的待结算医疗款,以及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上缴住院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2住院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1 床位收入”、“4101010202 诊察收入”、“4101010203 检查收入”、“4101010204 化验收入”、“4101010205 治疗收入”、“4101010206 手术收入”、 “4101010207 护理收入”、“4101010208卫生材料收入”、“4101010209药品收入”、“4101010210 一般诊疗费收入”和“4101010211 其他住院收入”明细科目(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设置“4101010212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209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901 西药”、“410101020902 中成药”和“410101020903 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410101020901 西药”科目下设置 “41010102090101 西药”、“41010102090102 疫苗”明细科目。 “4101010212住院结算差额”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差额,但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 2.“410102 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实现的收入。 3.“410103 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3科教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301 科研收入”、“41010302 教学收入”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当在“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研收入”和“事业收入——科教收入——教学收入”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60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460101医疗收入” 和 “460102 公共卫生收入”明细科目。 (十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 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 医疗费用”、“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和“500103 科教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 医疗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1 医疗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药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计提专用基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其他医疗费用”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在“药品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西药”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疫苗”明细科目;在“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费”明细科目,在“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血库材料”、“医用气体”、“影像材料”、“化验材料”和“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2.“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药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其他公共卫生费用”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在“药品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西药”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疫苗”明细科目;在“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费”明细科目,在“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血库材料”、“医用气体”、“影像材料”、“化验材料”和“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3.“500103 科教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3 科教费用”科目下设置“科研费用”、“教学费用”明细科目。 (十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 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明细科目;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 (十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 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610101 医疗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610101 医疗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01 门急诊预算收入”、“61010102 住院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2.“610102 公共卫生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3.“610103 科教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610103科教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301 科研项目预算收入”、“61010302 教学项目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并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8301 专用结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83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基金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2.“830102 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新增会计科目的情况详见附表1。 三、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至少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预算收入支出表和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照新制度和本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按月度和年度编制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详见附表3)和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详见附表5)。 (一)资产负债表1.新增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以下项目(详见附表2): (1)在“应缴财政款”和“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之间增加“待结算医疗款”项目。 (2)在“累计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教盈余”、“新旧转换盈余”项目。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待结算医疗款”项目,反映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收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累计盈余”项目下“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公共卫生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新旧转换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1.本表适用于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反映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医疗收费情况。 2.本表各项目金额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门急诊结算差额”和“住院结算差额”项目,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净发生额填列,净发生额为借方数的,以“-”号填列。 编制月度报表时,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贷方实际发生数(“门急诊结算差额”、“住院结算差额”项目为本月净发生额,下同),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贷方实际发生数。 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当将本表的“本月数”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贷方实际发生数;将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贷方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填入本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的“上年数”栏内。 (三)关于净资产变动表1.调整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净资产变动表中“其中:从预算收入中提取”行项目调整为“其中: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将“从预算结余中提取”行项目调整为“从本期盈余中提取”。 2.调整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行,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 (2)“从本期盈余中提取”行,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盈余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本期盈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本行“累计盈余”项目以“﹣”号填列。 (四)收入费用表1.新增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收入费用表中增加以下项目(详见附表4): (1)在“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后增加“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在“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在“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教收入”项目。 (2)在“(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教收入”项目。 (3)在“(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项目。 (4)在“(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教费用”项目。 (5)在“三、本期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教盈余”项目。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事业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事业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事业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医疗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公共卫生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 “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科教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开展科研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教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5)“本期盈余”项目下“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医疗活动相关收入扣除医疗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项目金额合计数后的金额填列;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本期盈余”项目下“公共卫生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公共卫生活动相关收入扣除公共卫生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公共卫生费用”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本期盈余”项目下“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科研教学活动相关收入扣除科研教学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科教费用”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五)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收入、费用的详细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填入本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的“上年数”栏内。 如果本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了因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还应当对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中“上年数”栏中的有关项目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3.本表“(一)医疗收入”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二)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本表“(一)医疗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二)公共卫生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本表“三、单位管理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六)关于财务报表附注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新制度规定按照债务人类别披露应收账款信息外,还应当按照应收项目类别披露应收账款信息,具体格式如下: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存货种类披露存货信息,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四、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 五、关于运杂费的会计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取得库存物品单独发生的运杂费等,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成本的,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业务成本的,计入单位管理费用,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附表6确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七、关于本期盈余结转的账务处理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和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医疗收入、事业收入中的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中的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医疗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医疗收入”、“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和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事业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公共卫生费用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 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科教收入、事业收入中的科教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教收入”、“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科教经费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教费用”科目。 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贷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对应明细科目,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对应明细科目,借记或贷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八、关于本年盈余分配的账务处理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关于弥补医疗亏损的账务处理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用于弥补医疗亏损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十、关于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提供医疗服务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折扣的,按照折扣后的实际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应当调整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应当冲减坏账准备。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返还的医疗款时,按照实际返还医疗款的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待结算医疗款时,应当按照批准留用的医疗款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 十一、关于医事服务费和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诊察收入”和“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诊察收入”科目核算医事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现医事服务收入时,应当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门急诊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诊察收入”科目,属于住院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诊察收入”科目。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其他门急诊收入”和“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核算药事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现药事服务收入时,应当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门急诊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其他门急诊收入”科目,属于住院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关于医事服务费、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参见本规定关于“2308 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的说明。 十二、关于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的账务处理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等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门急诊结算差额”或“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住院结算差额”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医保款的,在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时,还应冲减相关的预收医保款。 十三、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教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教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十四、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新增会计科目表
附表2会政财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注:“*”标识项目为月报项目,年报中不需列示。 附表3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 会政财01表附表0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附表4收入费用表 会政财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附表5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 会政财02表附表0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附表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2: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应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包含了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待处理财产损溢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工程物资、受托代理物资(如受托保管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5)“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6)“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摊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摊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借入款”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中属于短期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借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 (2)“待结算医疗款”科目 补充规定设置了“待结算医疗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 (3)“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账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应付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5)“预收医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收账款”科目,该科目包含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应交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账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长期应付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长期应付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利息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固定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2)“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累计盈余”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累计盈余”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财政补助结转(余)”和“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公共卫生活动形成结转(余)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将属于科教项目形成结转(余)的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规定“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原账的“结余分配”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借方。 (6)“本期结余”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期结余”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受托代理资产 医院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盘盈资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 3.预计负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4.应付质量保证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补提折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3.补提摊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4.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库存物资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限定性用途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余)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库存物资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账“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有借方科目余额的,应当借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应收医疗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库存物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库存物资金额和非购入的库存物资金额。对购入的库存物资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借入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借入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5)调整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6)调整预收医疗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7)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提取时列支的专用基金余额,按照提取时列支的专用基金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五)“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经营结余”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附表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附表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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