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院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复印件涂去了金额,该合同还有效吗?
分类: 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22-07-21 10:05
问:医院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复印件涂去了金额,该合同还有效吗?
答:不能据此判定业绩证明无效。首先,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中金额是否明确与业绩项判定无关;其次,供应商此前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合同金额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其有权不向第三方说明或提供。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