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院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合规吗?
分类: 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23-12-11 16:35
问:医院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合规吗?
答:如果是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的竞争性谈判,是合规的。除上述情形外,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